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,现将2018年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(公共机构节能)安排情况予以公示(见附件),公示期为2018年3月29日至4月4日,共7日。
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,请于公示期内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、省财政厅反映。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,请提供本人真实姓名、工作单位、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的证明材料等;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,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、联系人、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的证明材料等。
附件:2018年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(公共机构节能)项目计划表
广东省财政厅
2018年3月29日
附件:2018年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(公共机构节能)项目计划表.xl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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